問題詳情
110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第88條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 11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
- 1129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第93條(A)O(B)X
- 1136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第93條(A)O(B)X
- 99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第62條(A)O(B)X
- 11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第93條(A)O(B)X
- 11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
- 11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第93條(A)O(B)X
- 1135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之事項,均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第93條(A)O(B)X
- 99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第62條(A)O(B)X
- 1118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內容推薦
- 1130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第93條(A)O(B)X
- 1121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 100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A)O(B)X
- 1138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第93條(A)O(B)X
- 1131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第93條(A)O(B)X
- 112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第93條(A)O(B)X
- 1004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63條(A)O(B)X
- 1132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
- 11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第93條(A)O(B)X
- 1005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第63條(A)O(B)X
- 1133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第93條(A)O
- 1139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第93條(A)O(B)X
- 1006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審查。第63條(A)O(B)X
- 1009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不分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 1152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第94條(A)O(B)X
- 1007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第63條(A)O(B)X
- 1147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第94條(A)O(B)X
- 1158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義行之。第94條(A)O(B)X
- 1153 招標機關未能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
- 1148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外聘之專家學者只要有3人即可。第94條(A)O(B)X
- 1019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第65條(A)O(B)X
- 1159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 第94條(A)O(B)X
- 1154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者,如先行以書面洽各委員審查,委員有修正意見者,機關人員得逕行依該委員意見修正之,免另行召開會議。第94
- 1010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 1020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第65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