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9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第62條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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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 112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5章辦理驗收。第93條(A)O(B)X
- 1003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 1117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第93條(A)O(B)X
- 110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 1126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第93條(A)O(B)X
- 100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機關之額外支出。第63條(A)O(B)X
- 110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 1116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第93條(A)O(B)X
- 112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含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第93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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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第93條(A)O(B)X
- 1110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
- 1119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第93條(A)O(B)X
- 99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第62條(A)O(B)X
- 1136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第93條(A)O(B)X
- 1129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第93條(A)O(B)X
- 111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
- 1120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第93條(A)O(B)X
- 1104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縱自己未獲得利益仍應罰之。第88條(A)O(B)X
- 1137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第93條(A)O(B)X
- 1130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第93條(A)O(B)X
- 1121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 100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A)O(B)X
- 1138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第93條(A)O(B)X
- 1131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於所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第93條(A)O(B)X
- 1122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第93條(A)O(B)X
- 1004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63條(A)O(B)X
- 1132 工程會於104年1月建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其適用之採購案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財物類、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辦理、非複數決標、非屬
- 11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第93條(A)O(B)X
- 1005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第63條(A)O(B)X
- 1133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逕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第93條(A)O
- 1139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第93條(A)O(B)X
- 1006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審查。第63條(A)O(B)X
- 1009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不分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 1152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第94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