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9 條,食品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有關通知之時起
(A)三個月內
(B)二個月內
(C)一個月內
(D)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機關〈構〉應於七日內就其餘存檢體複驗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