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回答下列問題:
46. 依據上述,下列何者是此項釋憲案的主要意旨? 
(A)破除特別權力關係思維 
(B)限制各級學校不得對學生為退學處分 
(C)賦予學生參與校規懲處會議的權利 
(D)提升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75
統計:A(7),B(1),C(4),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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