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目前大法官做出第664號解釋,認為「將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之作法形同羈押監禁」,因此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針對本號解釋文,大法官認定違憲之理由,下列何者為非? 
(A)少年虞犯應被安置在適當的教養機構,享有一般的學習環境與生活空間 
(B)將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施以「拘禁」之收容及感化教育,不符比例原則 
(C)對未犯罪的少年羈押監禁,不但無法達成保護少年的目的,且侵害人權 
(D)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羈押監禁未犯罪少年,無法達到管訓的目的。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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