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於學生所為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根據上述,下列何者為上述的適用案例?
(A) 某國中生上課吵鬧,遭受老師體罰,致使多日無法到校上課
(B) 某高中生於期中考試時作弊,校方做出「記過兩支」之處分
(C) 某大學生在某一科目曠課時數過多,校方做出不得參加該科學期考試之處分
(D) 某生 逾期未完成碩士新生報到手續,校方視同放棄入學資格,拒絕為之補辦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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