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三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試問於現行法制下應如何解決?
(A)憲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法律牴觸憲法無效,故張三應宣告該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B)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故張三應直接在判決理由中,指明法律違憲之理由而不予適用
(C)張三應以裁定停止審判,並以法律的合憲性做為裁判的先決問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憲法第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法審判,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聲請釋憲,故張三仍須受該法律之拘束而為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8385
統計:A(50),B(44),C(2138),D(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釋字第216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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