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建築法第 56 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試概要說明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項目,並探討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建築物在施工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事時,應如何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131
統計:A(199),B(2594),C(28),D(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身自由、檢肅流氓條例逕行強制到案,秘密證人與感訓處分等規定違憲。、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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