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主張:乙自民國(下同)92年至 95 年間陸續透過丙向甲借款,合計金額達 100 萬元,經催告乙還款,惟乙拒絕清償,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請求等語。甲並提出丙擅以自己名義所出具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為證據,其內記載乙確有向甲借款之事實。乙則否認有向甲借款之事實及系爭證明書之真正。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系爭證明書推定為真正
(B)甲應證明系爭證明書為真正
(C)系爭證明書之提出即可完全取代丙之到場陳述
(D)法院一律應依職權再通知丙到場訊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8372
統計:A(21),B(13),C(3),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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