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9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購買某機器(下稱系爭機器),迄未給付價金,爰依價金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則抗辯:甲並未交付系爭機器,尚不得向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且乙亦得請求甲交付該機器。試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①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②法院應向乙闡明是否有意提起反訴,請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③如乙表明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法院認為甲之請求及乙之同時履行抗辯均為有理由時,應判命甲交付系爭機器予乙,並命乙給付甲 90 萬元 ④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乙不得再起訴請求甲交付系爭機器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4074
統計:A(7),B(2),C(6),D(3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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