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分別在共有之 L 地上興建房屋分管使用多年,嗣甲與乙協議分割 L 地不果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法院判命將 L1 土地分割予甲,將 L2 土地分割予乙。分割結果,甲分得之 L1 地上有乙所有之房屋,乙分得之 L2 地上有甲所有之房屋,分割判決未命點交。判決確定後,甲得否執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命乙將其占有之L1 土地點交甲,並命乙拆除其在 L1 地上所有之房屋?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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