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對照修正後之第 13 條則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試述上該修正後與修正前有何差異?(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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