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王大方在臺北市持有土地若干筆,其申報地價總額為 800 萬元;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王大方將其中一筆申報地價 400 萬元之土地,採自益信託方式委託給律師陳小明擔任受託人。陳小明在接受此土地委託前,名下原有臺北市土地一筆,申報地價總額為 600 萬元。若臺北市 108 年累進起點地價為 400 萬元,且兩人持有的土地均不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則該筆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及 108 年全年地價稅額分別為何?
(A)王大方,5 萬元
(B)王大方,5.2 萬元
(C)陳小明,5 萬元
(D)陳小明,5.2 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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