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所列四人從事的行為中,請問何者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司法上的受益權?
(A)魯夫:帶領鄉民向鄉公所遞交請願書
(B)奈美:就讀花花國中三年級
(C)喬巴: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布魯克欠債不還
(D)山治:接受職訓中心的就業輔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9211
統計:A(519),B(233),C(2617),D(25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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