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1 日起訴,向該管法院請求判決命乙將甲所分得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並陳稱:甲、乙、丙三人就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因擬不再維持共有關係,已於 104 年 9 月 1 日協議分割,惟僅乙迄今一再推託,不依照分割協議履行,以致於遲遲未辦妥分割登記;丙願意協同甲辦理分割登記,但無意進行訴訟,為此,本於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乙則辯稱:甲已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給訴外人丁,應無權請求分割,且分割協議係在甲脅迫下所締結,應為無效,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問:
⑴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有無應修正之處?如有,應如何修正?(18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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