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基於投資理財目的,在乙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開設帳戶,從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等投資。乙公司營業專員丙,利用為甲處理投資事宜之便,向甲佯稱公司代銷某種基金產品,獲利預期相當看好。甲在丙的積極推銷下,同意匯款購買基金。嗣後,甲欲贖回基金時,始發現上當受騙,公司事實上並未代銷該基金,甲當初購買基金所匯款項,已全數遭丙提領一空後,潛逃出境。甲不甘受損,乃以乙公司為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針對甲之請求,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第一,丙為該公司新進人員,到任未久,當初聘僱時,公司曾與丙約定,必須辦妥公證手續後,聘約始正式生效,惟雙方就聘僱事宜迄未辦理公證,故丙尚非公司員工;第二,丙謊稱代銷基金行為,純屬個人犯罪行為,與公司交辦職務完全無關,公司不須負責;第三,退一步言,甲購買該基金之款項,未依公司代銷基金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匯入基金申購帳戶,而係匯入丙所指定之私人帳戶,以致公司內部根本無從發現資金流動異常,進而啟動警示查核機制,可見公司就丙所作所為,已盡相當注意之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公司自不須負責。
⑴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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