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號 解釋認為:各級學 校 依有關學 籍 規 則 或 懲 處規定, 對 於 學生所為之處分 行 為 , 足 以 改 變 其學生 身 分 並 損 及 其 受教育 之 機 會,自 屬 對 人 民 憲 法 上 受教育之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 受 處分之學生 於 用 盡 校 內 申 訴 途 徑 ,未獲 救 濟 者,自得依法 提 起訴 願 及 行 政訴訟。 根 據 上述,下列何者 行 為 符 合 上述的 適 用 案 例 ?
(A) 高 二 某 生 參 加 學 運 以 致曠課 時 數 過 多 , 校 方 做 出不得 參加該科 學 期考試 之處分
(B) 高 一 某 生 期 中 考 時 手 機 未 離 身 發 出 聲 響 , 被 校 方 依 違反試場 規 則 做 出「小過 兩 支 」之處分
(C) 高 三 某 生 著 制 服 參 與 「 路 過中正一分 局 」 違 法 集 會 行 動 , 妨害校譽校 方 勒令退 學
(D) 高 二 某 生上下學 期累計 學分未 取 得 必 修學分門 檻 , 令 其 重 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682
統計:A(6),B(0),C(155),D(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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