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 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 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⑴如甲男之金錢債權人丙,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乙間之贈與為詐害行為,請求撤銷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 AB 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應以何人為被告?如丙並聲請法院命丁回復原狀,則又應以何人為被告?(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2233
統計:A(0),B(11),C(61),D(2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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