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某甲十八歲,未婚,請附理由說明甲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1.甲向乙無償借用汽車一部,為期一個月。2.甲以時值五萬元之電腦與丙時值二萬元之機車互易,並同時履行之。3.甲擅將丁所寄託之電腦據為己有,出售給善意的戊,並交付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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