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6.甲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市,其有分公司在美國及日本,106年度總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美國分公司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分公司已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新臺幣150,000元,日本分公司虧損為新臺幣200,000元,則甲公司在美國所繳納之所得稅,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可扣抵最高限額為多少?
(A)新臺幣51,000元
(B)新臺幣85,000元
(C)新臺幣125,000元
(D)新臺幣150,000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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