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某一時期,臺灣當局公布:糾眾集夥而以暴行或脅迫手段達成目的者,皆屬「匪徒」,依下列情節分別論處。一、為首及教唆者處以死刑;二、參與策畫者或擔任指揮者處以死刑;三、附從者處有期徒刑或重勞役。這個法令的目的是:
(A)清領初期,為了防止漳泉械鬥
(B)清領中期,為了避免原漢衝突
(C)日治初期,為了鎮壓武裝抗日
(D)日治後期,為阻止原住民起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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