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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元史.泰不華傳》記載:「泰不華字兼善,伯牙台氏,父塔不台,歷仕台州錄事判官,遂居於台。家貧好讀書,年十七,江浙鄉試第一,明年至治元年,進士及第。至正元年,泰不華除(担任)紹興路總管,行鄉飲酒禮,教民興讓,越俗大化。」下列論述或論著,何者最有可能引以上文字作為證據?
(A)〈元初州縣多世襲〉
(B)《元西域人華化考》
(C)〈色目人隨便居住〉
(D)《元典章校補》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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