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對乙之發明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乙認有與甲進行相互詢答之必要,即申請舉行聽證,經甲同意後,智慧局即舉辦聽證,之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同意舉行聽證,即捨棄救濟之機會,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得聲明不服
(B)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智慧局依該聽證作業方案舉行聽證作成舉發審定時,此專利舉發案件即告確定,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作業為特殊程序,故甲可以選擇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或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本件係本於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甲對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可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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