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2.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
(A)4年
(B)3年
(C)2年。
(A)4年
(B)3年
(C)2年。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交通島(B)槽化線(C)二者皆是。
- 100.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停車處所?(A)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B)彎道(C)二者皆是。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消防栓之前(B)障礙物對面(C)二者皆是。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槽化線(B)行人穿越道(C)二者皆是。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A)900元(B)1,200元(C)2,400元 罰鍰。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何者為汽車不得臨時停車處所?(A)人行道(B)彎道(C)二者皆是。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牌照應(A)吊扣3個月(B)吊銷(C)吊扣6個月。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 汽車行駛同一車道,前車如須減速暫停時(A)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B)要停就停,不必顯示燈光與手勢(C)先減低速度 ,再慢慢停車即可。
內容推薦
- 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 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B)機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 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C)6年內。
- 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A)1,450(B)1,500(C)1,750 立方公分以上。
- 2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 停留候客。(A)得 (B)不得(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A)可委託(B)不可委託(C)應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 2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A)民事賠償(B)刑事責任(C)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 20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內(C)6個月內。
- 20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規定訂定
- 20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A)駕籍地(B)戶籍地(C)執
- 20汽車駕駛人初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A)測驗及格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B)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測驗(C)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序。
- 20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司(B)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 2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有何種情形,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B)於測驗講習區域
- 2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A)平均70分以上(B)均達70分以上(C)平均60分以上為及格。
- 創業可以帶來高利潤,保證穩賺不賠。(A)O(B)X
- 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 20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 20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A)6小時(B)8小時(C)12小時。
- 2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時(A)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 2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5年(B)6年(C)10年。
- 2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A)設籍組織區域內且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B)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C)以上皆是。
- 2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或註銷時,由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 2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 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A)3個月(B)半年(C)1年
- 2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A)6個月(B)1年(C)2年。
- 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之執業事實(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B)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C)個人姓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