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 百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8672
統計:A(250),B(62),C(40),D(10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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