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法院得轉換相關待證事實之舉證責任
(B)法院得因而降低待證事實之證明度
(C)法院得認為依據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法院得以裁定對該第三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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