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
(C)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4737
統計:A(0),B(11),C(47),D(17),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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