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丙、丁及戊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就本件訴訟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判費之徵收以 2000 萬元為準
(B)裁判費之徵收以 400 萬元為準
(C)法院判決原物分割時,應受原告訴之聲明所定分割方法之拘束
(D)法院為原物分割判決時,一律不得依職權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繼續保持共有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8987
統計:A(23),B(41),C(2),D(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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