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之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8 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此一「環境講習」,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屬下列何種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B)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264
統計:A(38),B(189),C(46),D(28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風、林清-行政法(含概要)、林清-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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