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就被訴事實,承認於分娩後基於羞愧之心,當場殺害剛出生的嬰兒,惟同時主張其於行為時,因長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擾,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本例情形,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踐行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A)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且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B)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法院已踐行法定之告知及聽取程序
(C)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所犯雖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惟因被告主張阻卻責任事由之抗辯,並非為有罪之陳述代號:1301頁次:12-6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1353
統計:A(33),B(57),C(83),D(19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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