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我國志願服務法第3條指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依據內政部社會司(2005)的解釋,下列那一類人的服務工作不屬於志願服務法的討論範疇?
(A)義勇交通警察
(C)醫院志工隊之志工
(B)衛生福利部老人之家志願服務隊的志工
(D)社會局志工團之志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675
統計:A(810),B(19),C(12),D(21),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