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後,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B)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C)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者
(D)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9055
統計:A(14),B(25),C(17),D(71),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