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公司為乙、丙公司之控制公司。甲公司行使控制力使乙公司以超出市價兩倍之價格,大量向丙公司進貨,此項交易造成乙公司虧損達新臺幣 2.2 億元,且於年度終了前未給予乙公司任何補償。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得以自己名義向甲公司請求賠償之人?
(A)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計 15 個月之股東 A
(B)持有乙公司之債權達乙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一之債權人 B
(C)乙公司本身
(D)擔任乙公司之獨立董事計 18 個月之 C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1212
統計:A(3),B(8),C(5),D(41),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