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請問由誰召集?
(A)總統府資政
(B)總統
(C)副總統
(D)監察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1748
統計:A(5),B(194),C(2),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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