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A 公司因所有土地及地下水遭受污染,經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污染場址,臺南市政府並通知 A 公司於 3 個月內提報污染整治計畫,送臺南市政府核准後,據以實施。A 公司不服,以其買受系爭場址前,污染事實已然存在為由,主張其非應負整治責任之行為人。A 公司對臺南市政府之通知得採行下列何種行為,尋求救濟?
(A)該通知並非對 A 公司裁處罰鍰或裁罰性不利益之處分,A 公司僅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陳情
(B)該通知對 A 公司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為事實行為,A 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免除作為義務
(C)該通知對 A 公司已作成命為作為之不利益處分,A 公司得向臺南市政府提出訴願書,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
(D) A 公司既主張其非污染行為人,A 公司得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377
統計:A(4),B(7),C(35),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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