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C)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丙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619
統計:A(3),B(10),C(5),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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