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配偶申請居留時,有關財力證明的要求為:
(A)無須檢附任何財力證明的文件
(B)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C)檢附新臺幣200萬元財力證明之文件
(D)檢附新臺幣100萬元財力證明之文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統計:A(56),B(8),C(3),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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