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 A、B;收養一女為 C,C 已婚,C 夫為 D,C、D 生有一子 E。設甲於民國103 年 2 月間死亡,C 欲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C 如依法拋棄繼承,由 D、E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C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為拋棄繼承
(C)C 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C 之拋棄繼承為無效
(D)C 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登記,為拋棄繼承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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