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原因?
(A)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之重婚,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 逾 2 年者
(B)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對其不堪同居之虐待,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5 年者
(C)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與第三人之合意性交,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 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者
(D)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對其意圖之殺害,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5 年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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