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2號解釋略以:「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試依上述說明回答下列問題:
38.人民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時,得經由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行為的救濟方式,稱之為何? 
(A)訴願 
(B)訴訟 
(C)申訴 
(D)請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3585
統計:A(41),B(4),C(7),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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