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縣(市)長如何產生?
(A)由內政部直接任命
(B)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C)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D)由縣(市)長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8957
統計:A(18),B(1641),C(99),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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