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時,為處分行為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在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下列何種證明?
(A)已同意連帶清償他共有人對價或補償之證明
(B)已通知他共有人領取對價之證明
(C)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D)他共有人同意移轉之證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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