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住在 B 國,除設定住所於 B 國外,二人並在 B 國結婚,結婚時約定以 B 國法為其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二人回臺工作,並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乙因投資失利,遂將登記於自己名下之不動產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善意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蓋雙方僅能約定各自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B)甲、乙約定 B 國法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無效,因為夫妻財產制應以結婚時夫所屬國之法為準據法
(C)若依據 B 國法律,即使不動產登記於乙名下,乙亦無權處分不動產,則乙出售不動產之行為將因此而無效
(D)不動產位於我國,該處分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8182
統計:A(5),B(1),C(9),D(3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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