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300 萬元,其所陳述之事實理由略如下:乙已積欠甲 300 萬元長達四、五年,屢次催討,乙均藉口拖延。欠錢還錢,天經地義,請法院主持公道(以下稱此為「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甲又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甲 300 萬元(以下稱此為「後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前訴訟之請求金額具體明確,訴訟標的應已特定,合乎起訴之要件
(B)根據言詞審理主義,原告起訴無須表明訴訟標的
(C)前訴訟與後訴訟之請求金額相同,故為同一事件,後訴訟一概不合法
(D)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尚未特定,法院應予以闡明,促原告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1724
統計:A(4),B(0),C(6),D(1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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