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4 年 11 月 18 日,逢稅公司董事長在未經董事會決議前,逕行開除該公司的會計主任張三(主辦會計人員),並新聘李四接替,其法律後果為:
(A)不違法
(B)視情況而定,若張三侵吞公款,並不違法,反之,則屬違法
(C)違法,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視情況而定,若張三為董事長的近親,而董事長知悉張三有違私德的行為,即不違法,否則即屬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9683
統計:A(5),B(17),C(199),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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