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上市公司於民國100年2月1日向投資人公開募集、發行新股共1億股,每股發行價格新臺幣50元。其 後,各大媒體於民國102年4月1日大幅報導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長公開承認所編製公開說明書 之主要内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本案於民國102年8月1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於民國103年 8月1日判決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長等人有罪。試問:善意認股人至遲應於下列何日期行使損害賠償請求 權,以免時效消滅?
(A)民國105年1月31日
(B)民國104年3月31日
(C)民國104年7月31曰
(D)民國105年7月31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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