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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