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再申訴事件得進行調處,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其效果為何?
(A)擇日再調,但最多以三次為限
(B)除有成立調處可能而另定調處期日外,應視為調處不成立
(C)由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之共同所屬上級機關另定調處期日
(D)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喪失後續所有程序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6894
統計:A(235),B(5077),C(432),D(7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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