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40為題組中廣新聞網斗大的標題「大學生訴訟權大解放(大法官釋字第684號)」:一名就讀研究所四年級的蔡同學,在選舉期間,向學校申請在公佈欄上張貼「挺扁海報」,遭校方拒絕;還有一名陳姓大學生,想跨科系選修,也遭到學校拒絕!諸如此類的狀況,學生就算感到權益受損,也無法任意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因為先前的大法官解釋限制了學生對學校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不過現在這個限制可望解放。根據釋字第382號解釋的內容,除了退學,或是類似退學的重大行政處分以外,大學生不得對校方的處分打行政訴訟救濟。而現在司法院重新變更第382號解釋的內容,這也就代表,以後學校的處理方式如果引發爭議,大學生都可以自行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來判決。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2011年1月17日
39.由上文可知,第684號大法官釋憲文所主張為何? 
(A)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 
(B)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平等之意旨 
(C)大法官透過人民聲請,而受理作成的統一解釋憲法之個案增加 
(D)對學生人權中之「特別權力關係」的維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2857
統計:A(9),B(2),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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