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大法官釋字第382號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依據上述,下列何者為此項釋憲案的主要意涵? 
(A)提升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機會 
(B)破除校園中的特別權力關係思維 
(C)賦予學生參與校規懲處會議的權利 
(D)限制各級學校不得對學生為任何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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